河南理工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 2019-12-31
  • 国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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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评审活动,加强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实现公平、公正、合规、高效的采购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河南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过公开遴选并择优录入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展评审专家的遴选、建库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立货物、工程和服务类评审专家库。

货物类专家库,由具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图书档案设备、煤矿安全设备等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工程类专家库,由具备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工程施工、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服务类专家库,由具备工商、财经、政法等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遴选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以学校在岗人员为主,可适当补充校内退休不满5年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政府部门、兄弟院校、社会企业相关项目评审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时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评审专家遴选程序如下:

(一)发布遴选公告。招标办在校园网发布遴选公告。

(二)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招标办提交《河南理工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和职称证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三)资格审核。招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专家资料汇总后,提交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公示。招标办将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拟入库评审专家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

(五)建立评审专家库。招标办分类建立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

(六)已入选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后可直接聘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学校不定期遴选评审专家,聘期四年。聘期已满的评审专家,可以申请续聘。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学校的邀请,担任评审专家;

(二)依法对评审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一)接受学校组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私下接触被评审单位或者收受被评审单位等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协助处理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质疑及投诉;

(六)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确定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及评审专业类别,采购申请单位的评审代表在采购项目评审组中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招标办负责在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如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采购项目需要时,采购申请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招标办审核后进入采购项目评审组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在评审活动前半个工作日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活动,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单位没有合适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的,经采购申请单位申请,可从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定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招标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招标办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充实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无故不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五)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言行的;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质疑、投诉等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某种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五)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校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累计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100元;评审时间为半天的,劳务报酬为每人200元;劳务报酬所需经费从相关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校国资〔201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评审专业类别目录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