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与办公家具采购实施细则(暂行)

  • 2019-10-10
  • 国资处
  • 14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与办公家具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河南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仪器设备与办公家具采购工作。

第三条  论证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11〕6号)或者其对应修订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论证。

第二章  采购申请材料

第四条  采购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采购申请材料(各类表格材料见附件)至国资处:

(一)手续齐全的经济活动立项审批手续。

(二)必要的资金来源通知单。

(三)根据论证意见最终形成的纸质采购需求及对应的电子版文件,国资处以此为依据组织采购。

(四)如果采购计划涉及进口或者单一来源,则需另附相关的申请和论证材料。其中,单一来源需要3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校外专家论证材料;进口需要4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校外专家论证材料和1名法律专家的论证材料。

采购申请单位在提交采购申请时需明确提出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国资处核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三章  各类采购适用情况

第五条  采购预算50万及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学校集中采购,按照《河南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实施;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并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学校分散采购,按照《河南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制订的采购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网上商城采购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规定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国资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国资处负责审定程序和政策性部分,使用单位审定技术部分及供货期、质保期、售后服务等部分。

第七条  网上商城采购组织实施时,采购申请单位选购货物时需和供应商议价,并以最低价为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属于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但网上商城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或者无法实现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申请单位需另附情况说明,经国资处核实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学校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一)提交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单位提交采购申请材料至国资处。

(二)备案或报批

国资处备案或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进口或者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由国资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采购。

(三)实施采购

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通过校内采购会议采购的项目由国资处制订采购文件初稿,经采购申请单位审阅技术、质保、供货期等部分后确定为正式采购文件。国资处根据采购文件组织采购会议实施采购。

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函件咨询、供应商门店咨询形式采购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国资处实施采购。

(四)签订采购合同

国资处起草采购合同,经成交供应商、采购申请单位、法律办(需要时)审核和确定后签订采购合同。国资处按需进行合同备案工作。

(五)合同履行

采购申请单位代表学校与供方具体实施合同标的的履行。

(六)验收、资产登记及付款

采购申请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和资产登记。国资处组织最终验收和审核资产登记后,统一办理付款手续。

(七)材料归档

国资处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组织形式:学校集中采购可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校内采购会议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函件咨询、供应商门店咨询)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特殊情况下通过校内采购会议进行采购。货物规格和标准难以确定、不适合采购会议或者采购会议采购失败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通过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函件咨询、供应商门店咨询的形式由国资处组织采购。

采购方式:通过校内采购会议进行采购的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条件的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其他主要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校内采购会议流程。

校内采购会议由国资处组织,具体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文件确定后在校园网招标公告栏发布采购公告。

(二)按照采购公告要求,接受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报名时需缴纳报名费。

(三)抽取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单数的评审小组。

(四)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时召开采购会议。

(五)供应商代表签到。

(六)评审小组审验供应商资格。

(七)合格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进行确认。

(八)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技术咨询。如果采购项目要求携带样品,则需对样品进行编号并遮挡样品中供应商的名称。评审小组需对供应商的响应以及样品(需要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提出明确意见,若有异议则进行表决。

(九)具备成交资格的供应商代表确认报价。

(十)评审小组推荐供应商,国资处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一)通过校园网招标公告栏公示成交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评审。

使用单位需派出熟悉采购项目的技术老师作为用户代表参与评审。

(一)采购会议评审

评审小组需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

重大偏离:重大偏离是指与采购文件规定的供货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付款条件、采购清单、主要货物技术要求和功能等实质性因素负偏离。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

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1. 未报名的;

2.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或签章的;

3. 不具备采购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4. 与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的;

5. 报价不惟一,出现有选择报价或替代方案的;

6. 报价超过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7. 未办理进口采购手续而响应进口产品的;

8. 样品不满足要求的;

9. 含有学校不能接受条件的;

10. 含有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11. 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及其他无效情形的。

(二)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函件咨询、供应商门店咨询采购流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校内采购会议

经评审小组一致认为具备成交资格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或者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供应商将被免去成交资格。

询价采购方式根据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根据第二轮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根据综合得分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根据谈判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函件咨询、供应商门店咨询

采购需求明确、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的项目根据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货物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由国资处和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进口产品、单一来源及样品要求。

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论证和提交采购申请,国资处公示无异议后开展采购活动。没有办理进口手续的采购计划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单位确需采购单一来源产品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论证和提交采购申请,国资处公示无异议后开展采购活动。

样品:采购申请单位一般不得要求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难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提供样品的,应当明确规定样品的制作要求和评审办法。采购结束后,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申请单位保管、封存,并作为验收的参考;其他供应商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经同意后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档案管理。

通过校内采购会议采购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需要归档以下材料:项目立项审批及必要的资金来源材料,采购公示材料,供应商报名材料,评审专家抽取材料,采购需求,采购文件,正本响应文件,评审材料(供应商签到表、资质及技术符合性审查表、必要的样品编号及符合性审查表、密封性检查表、报价确认单、评审报告、评审环节出现的其他材料),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示,采购合同。

通过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函件咨询、供应商门店咨询形式进行采购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需要归档以下材料:项目立项审批及必要的资金来源材料、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材料、报价单、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

发生质疑或投诉的采购项目,另需归档:质疑函或投诉书、质疑回复或投诉处理结果、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中出现的质疑与投诉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处理。

第十七条  国资处负责接收学校集中采购中出现的质疑。国资处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和答复质疑的政策和程序部分;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处理和答复质疑的技术部分。

第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通过学校信访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规质疑函或投诉书。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行为的,视情节禁止其1到3年内参与河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与办公家具的采购活动。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采购申请单位需指定技术负责人对采购合同的清单、技术参数、供货期、质保等内容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采购申请需提交的材料.doc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与办公家具采购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