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
豫财办购〔2006〕6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部门预算单位依法、规范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当随部门预算一起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执行中省本级追加预算、中央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省级部门的项目,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附报政府采购支出的具体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政府采购预算应尽量细化,体现可操作性,便于采购活动的实施。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二、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多次重复采购,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招标的,采购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招标过程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评标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到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单位采购中标的产品和服务。
三、委托协议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据此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采购单位不得以委托业务为由提出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委托协议签署后,采购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
四、采购需求的确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政策功能取向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及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的确定不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机会均等地组织人员对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与某个供应商接触并承诺其中标(成交)或者组织只有个别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节能产品(财库[2004]185号)以及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并通过国家认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财库[2005]366号);通过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首购、订购等措施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
五、采购单位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采购单位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委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且采购单位代表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采购单位代表不得干预或误导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其他成员评审,不得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六、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因项目情况复杂不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即以综合评分法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供应商范围的分值,由在分值以上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低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即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采购方式应当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的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通过资格后审(或预审)确定中标(成交)或入围供应商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事前约定,并由依法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采购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质疑事项核查属实,需要变更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七、认真负责地做好供应商质疑答复及投诉处理配合工作
政府采购活动出现纠纷的,应在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供应商坚持质疑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答复,应根据供应商质疑事项,以采购文件和法律为依据逐项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起投诉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八、及时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结算
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单位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更不得刁难中标(成交)供应商。年终无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的资金,财政部门不予结转。
采购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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