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副校长兼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集团)、保卫处、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
(二)监督、指导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机制;
(四)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根据实际需要部署资产清产、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划转等工作;
(六)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全校各类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监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流动资产
1.货币性流动资产:财务处。
2.非货币性流动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二)固定资产
1.房屋、构筑物、后勤设施:后勤管理处(集团)。
2.教学仪器设备:教务处。
3.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4.车辆:校长办公室。
5.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料:图书馆。
6.文物、陈列品、档案:档案馆。
7.公用信息化设备:现教中心。
8.体育场馆:场馆管理中心。
(三)在建工程:基建处。
(四)无形资产
1.学校的校名(含简称、英文)校徽,及与之相关的图形及代表物(如毛体校名)使用权,商标权等权益: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
2.土地使用权:基建处、后勤管理处(集团)。
3.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4.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使用权:研究生院、教务处、高等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五)对外投资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商业房对外租赁: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优化配置、高效使用;
(五)负责组织归口管理资产购置的论证、报送工作;
(六)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处置的论证审核、报送工作;
(七)协同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八)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年度统计报告;
(九)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的日常管理。其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定数量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占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实施;
(三)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
(四)依法依规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推动资产有效利用,做好资产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六)配合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等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告;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等职责;保卫处应当履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应当执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申请配置资产。通用资产应严格执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的规定;国家、省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资产购置应遵守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新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及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入账,并通过河南省资产系统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对于不合理占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及时进行清理,对长期积压、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学校直接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使用单位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房屋、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详实反映学校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领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
因校内调拨、领用人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原因发生资产变动的,以及出现资产闲置、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资产变更登记。资产变更手续未办理完结的,资产管理及领用人员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定期与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应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督促资产使用单位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制度。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学校预算。对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需在设备验收结束两周内将设备信息移交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纳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应加强对教学科研设备购置、利用率的监管,使用单位须根据设备使用记录、设备利用率和绩效等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作为该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下一年度购置设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加强风险防范,提交相关资料报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权限审批。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以下权限审批: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的,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发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上述限额以上的,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财务处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报告相关信息。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学校发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论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资产、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校领导审批(审核);按权限印发审批文件或向省教育厅报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处置审核审批程序,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批准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处置。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单位应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学校及校办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发生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经济行为,经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九)除上市公司以外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十)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收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四十二条 上述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对学校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产权登记要向省财政厅申报、办理,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办理学校产权登记证,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所属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发生产权纠纷,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维护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实时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及时将资产录入“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在年度终了核对资产数据,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数据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要求及时提供统计报告。统计数据应作为年度考核、配置资产和安排下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各单位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上级规定的资产信息报表的格式、内容及文字分析说明等要求,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有关事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的;
(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不履行审批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校国资﹝20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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