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河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0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帐;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及分工:
(一)宣传部负责学校的校名(含简称、英文)、校徽,及与之相关的图形及代表物(如毛体校名)使用权的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三)科技处、社科办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研究生处、教务处、高等职业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五)科技处、后勤集团、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所属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学院负责所属对外经营性机构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七)校办负责对学校商标权、商誉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帐;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 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 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 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界定、内容和计价
第十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一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 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亦即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根据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七条 由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五章 无形资产增加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二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三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
第六章 无形资产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帐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第七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一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和审核;
(四)根据其价值的不同,或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处理;或在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上会审定,然后上报上级主管;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无形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帐簿体系。占有使用单位设台帐,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设明细帐,财务处设分类帐和总帐,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明细帐,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帐簿和表格。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账,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入帐。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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