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 2016-11-24
  • 国资处
  • 196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验收行为,加大合同执行监管力度,维护学校正当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资金,由学校统一购置并签订采购合同的教学、科研以及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办公家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办公家具招标采购、验收及固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对学校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国资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验收组织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和使用单位验收工作。

第六条  验收小组负责仪器设备最终验收工作。

第七条  监察处负责监督仪器设备验收全过程。

第三章  验收前准备工作

第八条  仪器设备合同签订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确定固定的管理操作人员,尽快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技术资料。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按照仪器设备对环境的要求,做好装机前准备工作,并配合供应商做好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程序分为到货开箱验收、使用单位验收、验收小组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到货开箱验收指由使用单位、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技术代表)共同对所购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进行验收。单件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应有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主机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情况。

3.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附件的型号、编号与装箱单是否一致,随机资料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是否完备。

4.在《到货开箱验收报告》(见附件1,下同)上做好相关验收记录。

5.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将说明书、装箱单等全套随机文件材料原件上交校办档案室,复印件存放在仪器设备使用单位。

6. 供应商凭使用单位签字的《到货开箱验收报告》及时到国资处备案,以便准确核定到货日期。

7. 对开箱验收中发现的设备主机和附件包装、外表、型号、随机资料等方面存在问题或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单位和国资处应及时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供货。

8. 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产品生产厂家、型号或技术参数等,在变更产品不低于合同要求的情况下,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认可后报国资处提请验收小组审批,产品变更申请经验收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因变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未经验收小组同意私自变更产品生产厂家、型号或技术参数等仪器设备要素的,验收小组有权不予验收,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验收指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按厂商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仪器设备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检查和试用。

1.试机过程中,对照合同条款和设备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设备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标。

2试运行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其中,单价10万元以下的填写《普通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件2,下同),单价10万元以上的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件3,下同)。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试运行或试用十五个工作日后方可填写验收报告并签署验收意见。

4. 在《普通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和《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使用单位验收意见一栏中,使用单位应注明所到仪器设备品牌型号、参数、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试用或测试后,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同意验收等内容。

5.对使用单位验收中发现的技术参数低于合同要求等问题,由使用单位、验收小组通知供应商整改,整改后仍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予以退货并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最终验收指由验收小组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复核验收,做出验收是否合格的评价。

1该工作必须是在使用单位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开展。

2.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逐项进行,认真复核设备主机和附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指标等各种参数,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3对大型、特种专用仪器设备,将视情况邀请校内外相关技术专家或通知供应商到达现场,共同进行验收。

4.验收小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处应及时通知供应商整改,相关违约责任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第三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十五条  进口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须由外商派员到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入库手续。使用单位按学校要求办理完仪器设备资产入库手续后,国资处按合同规定办理仪器设备相关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使用单位应在收到仪器设备后及时开箱验收,并在合同交货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单位验收工作;国资处应在收到使用单位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最终验收(上述交货、验收时间要求,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有合同纠纷,由违约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是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重要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程序和要求验收仪器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