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16-11-24
  • 国资处
  • 1595

河南理工大学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学校闲置资产的管理,做好对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工作,充分发挥闲置资产的效益,盘活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增效,根据2007年国家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闲置资产的范围

1.因教学、科研、实验等条件或内容变化,有充分理由认为以后不再使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因项目升级换代替换下来的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的物资、设备;或者因性能下降,不能在原定用途上继续使用但又不符合报废条件的物资、设备。

2购置后未投入使用且时间超过一年的物资、设备。

3.停用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短期内也不会使用且保持完好、可在原定用途上继续使用的物资、设备。

4.被认定为闲置的其它物资、设备。

第二条 使用保管部门应定期对所保管和占用的物资、设备进行清查,对确属闲置的物资、设备,应及时填写《河南理工大学闲置资产调剂申请表》报国资处统一调剂,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国资处不定期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发布闲置物资、设备调剂信息,供需用部门挑选使用。闲置物资、设备的调剂应按“先部门内部、再校内、最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资源,学校鼓励各院(系)或部门主动参与物资、设备的调剂行为,对积极参与调剂的院(系)或部门学校将在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中予以适当倾斜。凡能够在校内调剂使用的物资、设备,非特殊原因不再新购。

第五条 学校将加强对已购物资、设备利用效率的考核管理,对新购置物资、设备但未投入使用且时间较长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追究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对本部门内部难以调剂使用的物资、设备,可无偿调剂到校内供其他部门使用,调剂程序如下:

1.需要物资、设备的部门根据闲置物资、设备信息向国资处提出申请,经国资处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后,申请调出的部门负责清点移交,需要部门负责搬运接收,国资处负责协调并凭双方签字的调拨单调整资产账薄记录,按正常的资产调拨程序进行资产管理。

2.在实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做好清点及验收工作,包括对设备配件、附件、技术资料、保修卡等有关物品的验收。已建立了设备档案的,应进行档案移交,并向校档案室备案。

第七条 国资处应设立闲置资产周转仓库,收集并转运部分便于搬运的物资、设备。闲置物资、设备移交给国资处前的管理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

第八条 经国资处公示六个月后仍无部门需要(在校内难以调剂)的物资、设备,由国资处签署具体意见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拍卖或捐赠,拍卖所收款额,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九条 对自接收之日起超过一年仍不能调剂、拍卖或捐赠的,进入报废程序作报废处理。

  第十条  闲置物资、设备的调剂申请以及闲置物资、设备的领用可随时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