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单位资产清查复核后需要提供的材料的填写说明

  • 2016-05-24
  • 国资处
  • 2811

根据资产清查复核进展和各单位工作实际,67号前完成纸质材料的上报,现对《关于开展资产清查复查核实工作的通知》附件1所列下列6条材料填写说明统一要求如下:

1、资产盘点表(须加盖各部门公章):复查核查过程结束后,无误的不用报送;有误的,根据核查出的问题做相应修改,报送清查变更及结果数据说明和“资产盘点表(变动部分)”,打印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清查办。

   2、按照盘亏、待报废分类的损失清单:各单位根据复查核实后的资产管理系统,打印盘亏资产表和待报废资产表,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清查办。

   3、资产盘亏、待报废的情况说明:各单位盘亏的资产由资产领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盗、去世、不辞而别离校、丢失、重复登记、报废处理未核销等)填写一个实物资产一份盘亏情况说明(领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待报废的资产汇总后一个单位填写一份的情况说明(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4、各单位内部关于资产待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相关表格已放到QQ群,此表格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按照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淘汰、损毁无法使用等)汇总填写一份,该条所述的会议纪要可与第5条中所述的会议纪要合并填写一份。

5、盘盈、盘亏相关会议纪要:相关表格已放到QQ群,此表格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盘亏会议纪要中“会议意见栏”内容应明确“盘亏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该条所述的会议纪要可与第4条中所述的会议纪要合并填写一份。

6、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经济、技术鉴定证明(由清查办统一协调出具):各单位不用提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