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 2021-10-06
  • 国资处
  • 1387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国资〔2019〕14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9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9年12月26日

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学校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出租出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  国资处职责:

1. 负责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拟定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 对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备案、报批和监管。

第五条  房管办职责:

1. 负责学校房屋、室外场所、土地等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室外场所、土地等资产的安全、高效利用。

2. 负责学校所有房屋的登记管理,明晰使用方向和用途。

第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1. 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建立所管辖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高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2. 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价格评估、合同签订、资产安全检查等管理工作。

3. 负责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处备案。租金收缴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报国资处备案。

第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职责:

1. 根据规定提出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 配合做好资产出租出借的论证和招租工作。

3. 监督承租人按学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应督促整改或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负责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相关各项费用的清缴、资产收回及验收、违约追责等工作。

5. 负责在承租人租金交纳后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交纳凭证复印件交归口单位备案。

第三章  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分为:房屋、室外场所、土地出租出借,体育场馆出租出借,后勤设施设备出租出借,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教室、考场出租出借等。

1. 房屋、室外场所、土地等的出租出借由房管办负责归口管理。

2. 体育场馆的出租出借由场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3. 属于后勤处(集团)管理的后勤保障用房及场所、后勤设施设备及会议室等的出租出借由后勤处(集团)负责归口管理,用途需向房管办备案。

4.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场所的出租出借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5. 教室、考场的出租出借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

6. 非教学、科研和后勤设施类设备、家具、用具的出租出借由国资处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章  出租出借流程

第九条  出租出借流程:

1. 资产使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填写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对应资产归口管理单位。

2.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出租出借资产现场勘查、可行性论证、出租出借价格评估等工作。

3. 国资处组织报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4.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300万元)的,由招标办负责按规定组织招租工作;限额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招租工作,招标办对招租程序进行监督。

5. 归口管理单位,按招租结果,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6.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国资处,国资处报上级部门备案。

7. 资产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出借合同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计划继续出租出借的,资产使用单位应重新走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国有资产出租,除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人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外,租赁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未按规定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租出借学校的固定资产,如有违反,学校将收回固定资产并没收全部收入,视情况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国资处对各单位

的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须严格执行“收支两

条线”的管理原则,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

核算管理。具体按《河南理工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