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2021-10-06
  • 国资处
  • 919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豫理工国资〔2020〕3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20年12月14日


河南理工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学校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1. 已长期闲置,且证明不能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2.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

3.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有效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 依照国家、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 固定资产,①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自行审批; ②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一次性处置单价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 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以及对外捐赠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学校自行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 其他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限额以上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1. 学校各单位拟处置资产,应按类别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从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准备拟处置资产的有关证据及资料,向《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购置论证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申报。

2. 归口单位审核相关材料,负责组织论证、鉴定,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查。

3. 国资处汇总各单位处置相关材料,负责组织审查并形成意见报告,报学校审批(审核),按程序发文审批或向省教育厅申请审批。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提供的资料,一般包括:资产处置申请单(资产领用单位提供);资产处置论证、鉴定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国有资产报废审批(审核)表(国资处提供); 学校申请处置文件、学校审批备案文件;资产回收(交接)证明;上缴处置资产收入证明(财务处提供);上级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经审批由学校组织处置的资产,由国资处会同归口单位、财务处、审计处、校纪委(专员办)等单位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具体工作程序一般为:

1. 确定处置底价。原则上对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资产要委托评估公司组织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对残余价值较低的可不设低价)。

2. 采取竞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发布处置信息,残余价值较高的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处理。

3. 会同校纪委(专员办)、审计处等单位参加或组织竞卖、拍卖等市场竞价活动。

4. 按照成交结果,国资处代表学校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协助领用单位与买受人及时交割,并督促买受人及时完成清运清理工作。

5. 有特殊处置规定的资产(如汽车、危险品等)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在资产处置完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账务处理,财务处负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上缴处置收入,国资处负责调整有关资产账目,资产领用单位负责核实账物,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后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学校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明细表、报废资产回收证明、上缴处置资产收入证明等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销账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在资产移交买受人之前,各领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拟处置的资产。资产移交过程中,各领用单位应认真做好与买受人的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园时,保卫处应查验并回收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出门证明后,方可放行。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各资产领用(管理)人是直接责任人,各资产领用(管理)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201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附  件

 

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