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中的评分标准里能否设置灵活分或主观分?

  • 2020-05-21
  • 国资处
  • 86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因此评分标准不准设置灵活分或主观分

以下是引用片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零四十四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