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 2020-02-16
  • 国资处
  • 1235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便利化采购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

二、各采购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内控制度,统筹采购时效和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将疫情防控紧急采购要求传达至本辖区预算单位,确保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2020年1月27日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