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工程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 2019-12-31
  • 国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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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工程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河南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与后勤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改造,水、电、暖、室外管网,道路、广场、场地硬化,校园美化、绿化、亮化等各类工程。招标采购的范围:

(一)基建、后勤各类工程施工项目;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即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

(三)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建处或后勤处为学校各类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学校各类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申请材料

第五条  采购申请单位在向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工程招标或采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或采购项目经济活动立项审批材料;

(二)工程招标或采购项目论证材料;

(三)工程招标或采购项目的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标准及材料要求以及经审计处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或招标控制价、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工程招标采购适用情况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达到河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均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达到《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双编号”招标,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购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按校内采购工作会议在招标代理公司或学校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属于“学校分散采购”,由采购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制订的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学校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招标或采购文件由招标办和采购申请单位共同确定。招标办负责审定招标或采购程序和政策性部分,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审定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技术要求、材料要求、工期以及工程量清单、采购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等部分。学校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采购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报审计处审核。

第四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一)提交申请

采购申请单位提交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材料至招标办。

(二)实施采购

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或采购的工程项目,由招标办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招标采购。

通过校内采购工作会议招标或采购的工程项目,由招标办制订招标或采购文件初稿,经采购申请单位审阅后确定为正式招标或采购文件,招标办根据招标或采购文件组织采购工作会议,实施项目招标或采购。

(四)合同签订

招标办组织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具体由采购申请单位起草采购合同,经成交供应商确认,法律办、招标办审核和确定后签订。

(五)履约管理

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管合同的正常履行。

(六)资料归档

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所有招标采购资料一式两份(含纸质版、电子版),招标办和采购申请单位各一份,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组织形式:学校集中采购可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校内采购工作会议以及现场考察等其它组织形式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特殊情况下通过校内采购工作会议或其它形式进行采购。

采购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属性和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其它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工程项目论证时说明原因。

(三)询价采购方式仅适用工程项目中的材料、设备等货物类,不适用工程施工和工程服务类采购。

(四)依法不适宜招标的工程项目或应急防险抢修等紧急维修施工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购申请单位可直接从 “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合作库”中抽取施工单位,后勤紧急维修施工项目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后勤业务部门自有力量组织实施。此类项目需提供采购申请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和项目情况说明。

(五)特殊情况下,采购申请单位可采用现场考察等特殊组织形式实施采购,现场考察小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此类采购项目在项目论证时需说明原因,并提供采购申请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和项目情况说明;现场考察结束后需提交考察报告或考察小组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校内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流程。

校内采购工作会议由招标办组织。采用招标方式的,其招标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具体采购流程如下:

(一)确定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需求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采购预算(招标控制价)。

(二)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论证时确定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确定后在学校校园网招标公告栏发布采购公告。

(四)供应商在公告期内获取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准备评审相关材料。

(六)抽取评审专家,由招标办抽取或选取校内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申请单位代表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

(七)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时召开采购工作会议。

(八)供应商代表签到,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九)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进行相互检查、确认。

(十)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初步评审。

(十一)评审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必要时进行技术咨询,各供应商需做出相应答复。

(十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经过谈判(磋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认其最终报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对完成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打分。

(十三)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办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四)通过校园网招标公告栏公示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评审要求。采购申请单位需派出熟悉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工程使用单位代表身份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小组需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1)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被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2)不具备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资格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3)响应文件不填写报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不惟一、出现有选择报价或替代方案的,谈判报价超出采购人采购预算或控制价的;

(4)与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的;

(5)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投标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7)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关于投标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重大偏离是指与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范围、质保期、付款条件、工程量清单、采购预算、技术要求、材料要求等实质性因素负偏离。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

第十五条  招标或采购公告公示期的要求。招标或采购公告发布后,招标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成交原则。询价采购方式根据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根据第二轮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根据综合得分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根据谈判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申请单位依据招标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文本,结合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起草合同,并与合同相对方洽谈,经学校法律办和采购申请单位负责人审签、合同相对方确认签章后,招标办最后审签并加盖“河南理工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部分,统一采用格式化合同文本。

采购申请单位督促中标(成交)人须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办组织采购申请单位须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人完成书面合同签订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采购申请单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付款以及工程保修和质保金的退还等相关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责令施工单位限时整改,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将按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以专业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金额达到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应依据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采购。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采购申请单位应高度重视招标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合理安排招标采购期限,保证工程招标采购工作在合理合规合法的前提下顺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时间节点按照《河南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质疑与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处理。招标办负责接收学校集中采购中出现的质疑,招标办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处理、答复质疑的政策和程序部分,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处理、答复质疑的施工内容、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技术部分。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通过学校信访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采购申请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参与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申请单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学校档案馆相关要求,将前期立项、论证相关文件以及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技术要求、材料要求、预算书、审计报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答复(如有)、投诉处理决定(如有)、招标资料汇编等所有工程招标采购相关资料,与工程合同、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结算资料、审计资料等统一立卷归档(含电子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级对本细则所述限额、规模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理工大学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审阅表.doc

2.河南理工大学工程项目合同审签表.doc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工程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