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办法(试行)

  • 2019-11-21
  • 国资处
  • 1450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9年11月11日

 

 

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规范我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真实反映我校资产状况,完善我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指校内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真实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由学校国资处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组织实施,学校各单位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开展清查盘点工作,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按时完成。同时,加强总结和制度建设,避免前清后乱。

第二章  清查盘点的范围和时间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范围为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全部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为每年一次,基准日为当年12月31日,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前完成。不定期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工作需要和各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

第三章  清查盘点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采取校内各单位自查和学校清查小组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各单位首先对固定资产进行自行清查盘点,由资产管理员导出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对照实物,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式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结果分为“无盈亏(正常)”“盘亏(有账无物)”“盘盈(有物无账)”。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将所有清查盘点记录装订成册、存档,形成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第八条  国资处在各单位自行清查盘点的基础上,组织学校清查小组对全校固定资产抽查盘点,将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及时核实原因,分类处理。

第四章  清查盘点工作要求

第九条  清查盘点工作要求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层层落实,确保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期完成。

2.重点清查价值量大、易出管理漏洞、属于关键部位的固定资产,提高清查盘点工作的质量。

3.明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责任必须落实到资产领用人,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4. 资产条码标签为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划分的重要标识,除室外不便粘贴标签的资产外,其它资产应定期检查条码标签、规范张贴。

5.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及时上报。对瞒报和虚报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资产领用单位、领用人责任。

6. 各资产领用单位、资产领用人根据名下资产量、盘点工作量,可提前部署、开展清查盘点工作,各资产领用人提前掌握名下资产情况,把资产清查盘点任务融入到日常的资产管理工作中,建立起“平时查、提前查、年底报”的清查盘点工作机制。保障各资产领用单位资产清查盘点报告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交国资处备案。

第五章  清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  清查结果的处理

1.符合报废标准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应及时清理、集中存放,待清查盘点结束后及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为保障下一年度固定资产的及时购置做好准备。

2.通过清查盘点,对闲置、长期积压、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进行统计、汇总。查明购置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进行校内调剂使用或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谨慎确认,写出情况说明。如果是因为人员调整、搬家等原因造成的账、物暂时不符,不可做为本单位(部门)盘盈或盘亏处理,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4.确认为盘盈的资产,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能够确定价值的,按确定的价值进行登记;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按名义价值1元登记。

5.确定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坏的,资产领用单位进行价值计算和责任划分,提出赔偿意见,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资产领用单位(人)提供赔偿凭证后,报国资处核销资产账目。

6.对未按出租出借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出租出借资产,要进行清理收回或补办相关手续。

7.因岗位调动等原因,出现资产的存放地点、领用人、领用科室与实际不符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办理变更,做到账、物一致。

8. 单位(部门)撤销、分设、合并的情况,原单位领导组织原单位资产领用人开展清查盘点工作,原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精神及时办理资产变更工作。因单位撤销,无明确去处的资产,在校内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国资〔2019〕1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