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处全体人员会议规程

  • 2019-05-29
  • 国资处
  • 882

第一条全体人员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处长主持,由国资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条会议按照学校、机关党委安排和处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召开。

第三条会议内容:

1. 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安排处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措施和工作部署。

3. 对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行政管理制度进行讨论酝酿,提出意见,提交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 研究决定国资处安全稳定、计划生育以及信访工作。

5. 研究其他应提交全体人员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

第四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积极陈述意见,表明态度。

第五条对于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会议要指定具体负责人抓好工作的落实,并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第六条参加全体人员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到会,除特殊情况经处长批准外不得缺席,中途不得无故离场,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