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8年6月25日
河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变更行为,维护学校正当合法权益,保障合同顺利执行,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合同是采购过程的关键环节,是实现采购目的的重要保障,学校严格控制合同变更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变更管理是指学校仪器设备与家具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设备采购组)组织采购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变更合同的部分内容,才能满足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的行为规程。
第四条 采购合同是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按本规定作相应变更。
1.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
3. 部分合同标的已停产或更新换代,使用性价比优于原标的的新产品替代的。
4. 与需求设置存在较大偏差的。
5. 合同标的数量减少和金额相应减少,且不影响使用单位使用要求的。
6. 合同文本存在明显差错的。
7. 遇国家重大政策或其他法律调整的。
8. 有其他确需变更情形的。
第五条 合同变更管理的职能划分。
1. 设备采购工作组负责合同变更的集体会审。
2. 国资处负责合同变更的具体组织协调。
3. 财务处负责合同变更涉及的资金管理。
4. 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合同变更涉及的法律事务。
5. 使用单位负责合同变更的具体实施,对因变更可能造成的遗留问题负全部责任。
6. 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合同变更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 变更程序。采购合同变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申请。采购使用单位或供方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变更条件,需要进行合同变更的,应事先经使用单位和供方协商一致后,将《河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支撑资料报送国资处。《变更申请表》应将变更的理由、内容、金额、拟签订补充协议的核心条款等内容填写完整。
2. 集体会审。由国资处召集设备采购组会议,使用单位列席汇报,工作组集体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对同意变更的,以《会议纪要》《变更申请表》作为签订补充协议的依据。对不同意变更或未经设备采购组集体会审,擅自变更的,变更无效。
3. 签订补充协议。国资处组织使用单位和供方按照设备采购组《会议纪要》签订补充协议。
4. 材料归档。国资处将合同变更的有关资料与原合同一并立卷归档,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采购合同变更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把关,避免事后变更。
第八条 在合同变更中有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设备采购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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