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8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8年5月29日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政策,规范学校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活动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活动立项是指经济活动实施前的论证和审批过程,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特指经济活动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确立必须符合上级政策、学校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学校运行的实际需求,项目需有学校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二章 立项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立项的经济活动是指使用教育经费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学校内部经济行为。内容具体包括:
1. 货物类项目:包括各类办公家具、通用及专用设备、图书资料、车辆、材料或其他物资等。其中:空调、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等,属于学校严格控制的特殊商品。
2. 工程类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等。
3. 服务类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科技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审计服务、出版服务、法律服务、工程服务等。
纵横向科研项目相关经济活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依据上级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或委托合同按照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对于单个项目使用教育经费金额1万元以下的经济活动不需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由经费负责人直接审批。
第五条 经济活动立项程序如下:
1. 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中的项目名称、经费来源、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提交项目申请单位。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由申请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作为项目申请单位,后勤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后勤处作为项目申请单位,基本建设工程等项目由基建处作为项目申请单位。
2. 项目申请单位组织论证。单个项目使用教育经费支出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先由申请单位论证。申请单位应从技术性和经济性两方面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对项目内容、立项依据、项目资金概(预)算的确定、预期效益等事项进行说明,给出明确论证意见,表中无法详列可附论证报告。
3.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单个项目使用教育经费支出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其中: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图书资料、信息化建设、维修与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发规处、科技处、社科处、图书馆、现教中心、后勤管理处和基建处等业务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其他没有明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组织论证,涉及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的项目可以由归口管理部门联合论证。论证后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署论证意见。
4. 项目依据第三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 立项审批完成后,项目申请人整理《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论证材料、工程类项目的预算审计等材料,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还需要到财务处确定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资金来源及文号,按相关规定进入招标或采购程序。
6. 经济活动立项流程图见附件2。
第三章 立项审批权限
第六条 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1. 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申请单位组织论证,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2. 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申请单位组织论证,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3. 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申请单位组织论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由主管业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
4. 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申请单位组织论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由主管业务或联系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签批。
5. 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申请单位组织论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由主管业务或联系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校长签批。
6. 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上述论证和审批后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7. 学校年度预算中重点工程建设专项、教学设备购置与维护、图书资料、信息化建设、基建投资、后勤大型维修与改造等专项资金的投入方案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已列入专项资金投入方案的项目,不需要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对于学校严格控制的特殊商品,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和标准。
第八条 对于没有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需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追加调整预算,同时进行经济活动立项。
第九条 对于突发的抢修、应急项目,项目申请单位须报告主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在项目实施同时按规定办理立项申请审批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及时组织工程设计,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项目的经费预算应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支付款项时提交财务处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在学校批准立项后,应及时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需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或采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须按照批准立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增减内容和超概(预)算。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立项审批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或按学校有关项目变更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财务处依据批复的《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可附论证材料)、工程类项目的预算审计、经济合同(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3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按学校相关规定需要验收项目的验收材料以及需要资产登记的资产登记材料、工程类项目的结算审计及其他会计凭证,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经费负责人是经济活动审批的直接责任人,经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应充分了解、判断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并对其负责。项目申请单位对经济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需制订经济活动论证审批实施细则,成立论证专家小组,明确论证程序和要求,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和论证材料。确保经费支出合规高效,助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审计部门把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察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办产业、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以及没有明确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科研经费采购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校财〔2015〕22号)及《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校财〔2017〕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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