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师生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附件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学校收到的新开发票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不予报销,请广大师生员工牢记学校纳税人识别号(详见附件2)。
附件:1. 发票样本及填写要求
2. 学校增值税发票信息
财 务 处
2017年6月14日
附件1:发票样本及填写要求
备注: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不用填写。
附件2:学校增值税发票信息
名 称:河南理工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12410000721851120U
地 址: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 话:0391-3987142
开户行及账号:农行焦作理工大学分理处 302301040000264
河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版权所有 | 校IPC备:2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