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注意事项

  • 2017-10-27
  • 国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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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澄清或者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27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39条)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40条,采购人评委也不得参加开标)

4、(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45条,代理机构的职责,除评审专家外,不得向监督,采购人评委支付报酬)

5、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7条,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不分经济和技术,前期论证专家可参与评标)

6、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55条,报价得分比重不设置上限)

7、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66条,监督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8、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69条,中标结果公告中不公示采购人代表名称,未中标单位应告知评审得分及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