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 2017-04-28
  • 国资处
  • 2412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7年4月21日


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占有、使用并建账管理的各类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各类固定资产通过报废程序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范围包括:

1. 已长期闲置,且证明不能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2.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

3.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有效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 依照国家、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报废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校报废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 单台资产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 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3.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年限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申报程序:

1. 学校各单位拟报废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类别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从“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准备拟处置资产的有关证据及资料,向《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购置论证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申报。

2. 归口单位审核相关材料,负责组织论证鉴定,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查。

3. 国资处每年4月、9月集中受理(特殊情况可实时受理)各单位报废处置相关材料,负责组织审查、汇总、分类并形成意见报告,报学校审批(审核),按程序发文报废处置或向省教育厅申请报废处置。

第九条 对于向省教育厅申请报废的资产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并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资料(一式三份),一般包括:

1. 学校公文。

2.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汇总表。

3.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4. 能够证明拟处置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如发票、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帐页、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5. 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学校归口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6.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按照上级批文,委托学校处置的资产,由国资处会同归口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单位按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理,具体工作程序一般为:

1. 确定处置底价。原则上对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资产要委托评估公司组织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对残余价值较低的可不设低价)。

2. 采取竞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发布处置信息,残余价值较高的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协助处理。

3. 会同监察、审计等单位参加或组织竞卖、拍卖等市场竞价活动。

4. 按照成交结果,国资处代表学校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协助领用单位与买受人及时交割,并督促买受人及时完成清运清理工作。

5. 有特殊报废规定的资产(如汽车、危险品等)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在资产处置完后一个月之内完成账务处理,财务处负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国资处负责调整有关资产账目,资产领用单位负责核实账物,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学校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及报废资产回收证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并办理资产销账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学校一般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在资产移交买受人之前,各领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资产移交过程中,各领用单位应认真做好与买受人的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园时,保卫处应查验并回收由国资处出具的出门证明后,方可放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流程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