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7-04-05
  • 国资处
  • 1238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现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标注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坚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慎重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通过规定和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规定和标注含有倾向性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也不能具有倾向性。

凡是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或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须聘请政府采购专家予以论证,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天。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答复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通过委托协议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出采购需求、审定采购文件、参与项目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验收和合同签订等,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或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针对质疑问题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答复书应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除采购人全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答复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是双方的义务。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加强市场调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公开招标活动顺利完成。只有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遇到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和开标、评标出现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主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及时准确地将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发布到指定的媒体。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公告,要按照要求使用U-key登录发布。公告的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五、要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既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程序,又是保证招标效果的法定事项。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拒签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河南省财政厅(章)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