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 2016-12-26
  • 国资处
  • 1681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直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以出租、长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规定报我厅审批。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我厅备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我厅备案。

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各类资产。

短期出租、出借是指: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长期出租、出借是指: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关于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报批手续,须提供的资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报我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1、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2、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4、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6、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9、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10、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报我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2、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3、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报我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

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得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我厅。

四、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2011年1月1日前未执行完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须报我厅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请组织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资产权属,认真填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审核汇总后,于8月1日前报我厅备案(附电子版),统一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可在我厅网站(www.hncz.gov.cn)“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栏目中下载)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2、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复印件;

(二)对外投资、担保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或者担保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2、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5、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6、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小强 联系电话:65808042

附件:1、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

2、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